為更好滿足新形勢下重大技術裝備創新發展需求,助力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銀保監會日前聯合發布通知,進一步完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
當前,全球正處于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關鍵時期,我國裝備制造業經過多年快速發展,產業體系日趨完善,但與世界先進水平相比還有較大差距,特別是重大技術裝備應用推廣問題直接影響了我國裝備制造業的轉型和升級。
近幾年,國務院先后印發《國務院關于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裝備制造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等文件,對相關工作進行了部署,2015年8月26日,財政部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中國保監會辦公廳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針對重大技術裝備市場初期應用瓶頸,研究形成了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
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經過創新,其品種、規格或技術參數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識產權但尚未取得市場業績的首臺(套)或首批次裝備、系統和核心部件等。其中,“首臺(套)”是指用戶..使用的前三臺(套)裝備產品;“首批次”是指用戶..使用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同批簽訂合同、同批生產交付的裝備產品。同時,部分關鍵零部件和小型關鍵裝備覆蓋范圍擴展到用戶在首年度內(即從用戶..購買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使用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的裝備產品。
近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銀保監會聯合發布通知,進一步完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通知明確,制造《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內裝備,且投保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險或選擇國際通行保險條款投保的企業,在裝備交付用戶、保單正式生效、累計保費滿20萬元后集中申請保險補償。中央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投保企業按照實際投保費率不超過3%及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80%給予保險補償。保險期間應連續不間斷,保險補償期間按保險期限據實核算,不超過3年。
值得關注的是,與2015年試點之初的通知相比,上述2019年新發布的《通知》中,新增了“首年度關鍵零部件保險責任限額應不低于裝備價值的2倍,首臺(套)裝備、首批次裝備和首年度小型關鍵裝備保險責任限額應不低于裝備價值”等規定。
同時,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定義中,《通知》還增加了“部分關鍵零部件和小型關鍵裝備覆蓋范圍擴展到用戶在首年度內(即從用戶..購買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使用的同品種、同技術規格參數的裝備產品”這一說法。